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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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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 加班工资
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答: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比如某员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O元×30O%+3O元=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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