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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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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民主管理基础理论研究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加强新时期民主管理基础理论研究
 
 

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是民主管理理论的基础问题。当前,加强新时期民主管理理论基础的研究,要从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研究入手,充分认识劳动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认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劳动者是生产诸要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承认劳动者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的合作者,应当与企业出资人共同享有管理企业的权利。
    劳动力产权与劳动者的权利(简称劳权)是民主管理基础理论的重要问题。应当肯定“劳动力产权理论”。现代经济学给企业的定义是:出资人的货币资本与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劳动者进入企业,创造价值,他是劳动力资本的“投资者”,没有人力资本的支持,货币资本不会保值增值的。由此,明确企业中的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投资者”、是企业的“合作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这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工董事以“职工劳权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参政议政提供了理论支持。
    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是民主管理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劳动价值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公式:V=V1+V2。V2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劳动者要有相对稳定岗位的就业权;企业利润提高的利益共享权;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同时,劳动者还要赡养老人,抚育子女,自己要学习提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理论上讲,这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在实践中,就是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不以所有制划分而从企业规模入手进行制度设计是民主管理基础理论的实际应用。从民主管理工作的实践看,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往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的规模相联系。大量的、小型的、刚刚起步的企业,实行规范的、程序复杂的职代会制度无论从认知水平上还是从成本上都有困难的一面。我们认为,以企业规模划分,对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制度进行制度设计,值得研究和探索。
    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职代会职权和职代会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改造职代会,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只有从新、老三会的衔接角度出发,把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划分上,才能与时俱进地调适职代会职权。
    调适职代会职权,其实质就是相对董事会“分权”,董事会是决策机构,但决策的科学,必然要有民主支撑。在作出决策前,征求意见和建议总是必要的。职代会同样有单决的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一些重大问题,职代会也应该将草案送交董事会,得到确认后再作出决议,才能体现出协商共决、和谐的劳资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职代会的职权有相应的规范,而实践中仍然存在职代会职权的落实乃至于董事会与职代会的关系理不顺的诸多的问题。职代会立法,没有程序法上配套,不能适应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因此,首先要相对于董事会的职权,从参与权、共决权、单决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对职代会的职权进行调适,与此同时,还要确立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在制度设计的同时作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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