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姐是一个西瓜种植户,这两年因种植有方,在马驹桥镇打开了一些市场。今年一开春,胡大姐就想扩大经营,但人手不够。她就通过老家那边的中介公司请来了两个自称种瓜能手的帮工——张某和马某。
可一开工,胡大姐就发现这两人对种西瓜是一窍不通,并且还经常消极怠工。胡大姐去找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无奈之下,胡大姐就准备辞掉这两人,并计划适当给他们一些补偿。没想到这两人却狮子大张口,每人必须得给2000元的损失费,否则就呆在她们家吃住不走,就这样双方僵持了十余天。后来,胡大姐在老乡的指点下来到了马驹桥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胡大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张某和马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生活费和返乡车票款。但二人要求赔偿回乡后找不到工作的损失,明显不合理,不应赔偿,且来时的火车票也是胡大姐出的钱。同时,张某和马某明知自己不会种西瓜,还应征种植西瓜的工作,也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应当就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损失。
经调解,胡大姐同意一次性补偿张某和马某每人损失费900元,张某和马某也表示认可,并制作了书面调解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