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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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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在劳动合同法版本以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支付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
,但并不是任何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
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
者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
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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