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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网-首席讲师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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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员工解约是否有补偿?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案例精选
   申诉人,余某等79名员工,均系深圳经济特区人。
    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余某79人均系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与申诉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均至2005
12月31日此。2005年8月31日,被诉人搬迁到深圳
市宝安区,该79名员工因家在特区内,考虑到去特区
外工作不方便,均不愿到特区外工作,双方同意解除
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
成协议而引发争议。讼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老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8万。
    处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被诉人
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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