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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网-首席讲师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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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应当补偿。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案例精选
    申诉人,张某,女,27岁,深圳市人。
     被诉人深圳某酒店。申诉人张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任营业推广部
经里,被诉人深圳某酒店与申诉人签订了《部门经理管理目标责任书》,但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部门经理管理责任书》规定工资与一营业额完成相结合的
薪酬政策,约定:营业推广部门经理的薪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负责督促
部门每月完成人民币200,000元的营业定额,全部门每少一万罚扣薪金100元
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0年5月,6月,7月申诉人均未完成定额,每月差5万元,申诉人这3个
月工资每月被扣1500元。20007月31日被诉人以申诉人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
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1)
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支付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2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元,(3)补发被无辜克扣的工资1500元
及其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75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通知30日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1750元及其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金875元,(3)驳回申诉人其他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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