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网-首席讲师 |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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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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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申诉人,张某,女,27岁,深圳市人。 被诉人深圳某酒店。申诉人张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任营业推广部 经里,被诉人深圳某酒店与申诉人签订了《部门经理管理目标责任书》,但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部门经理管理责任书》规定工资与一营业额完成相结合的 薪酬政策,约定:营业推广部门经理的薪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负责督促 部门每月完成人民币200,000元的营业定额,全部门每少一万罚扣薪金100元 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0年5月,6月,7月申诉人均未完成定额,每月差5万元,申诉人这3个 月工资每月被扣1500元。20007月31日被诉人以申诉人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 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1) 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支付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2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元,(3)补发被无辜克扣的工资1500元 及其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75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通知30日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1750元及其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金875元,(3)驳回申诉人其他 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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