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深调研时提出的“深圳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的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执行力度,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11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这些用人单位主要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非法用工、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个别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多次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上述案件共涉及行政处罚金额41.24万元,因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203.79万元。为构建全方位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劳动违法行为,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陈湘妮)
附件: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加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拖欠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四、阻扰抗拒执法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检查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