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以及配套法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招聘信息中工资标准必须明示”、“‘薪酬面议’、‘底薪+提成’等字样不得出现”……这些规定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薪水更加透明。
与劳动者的欣喜不同,不少用人单位却认为薪酬标准属公司机密,不应公开;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也让“明示出来的工资”难以实现。
新法影响
“工资”不再“面议”
上午,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电子大屏幕前坐着数十位求职者,有的还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大屏幕上滚动的招聘信息都明确标注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和岗位薪酬。
元旦后首次走进交流中心的张肖,心里很是豁亮。他说自己已半年没进过人才市场了,看到招聘单位将薪酬如此透明地公布出来,感觉很是安心。
招聘信息严格把关
石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王君亭告诉记者,交流大厅平均每天约有150家招聘单位,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天都会举行招聘会。今年1月2日“开张”以来,招聘信息都很规范。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招聘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我们都进行了严格把关,存在薪酬不明、就业歧视的招聘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王主任斩钉截铁地说。
随后,记者又在河北省人才市场和石市高新区人才市场了解到,两家人才市场都对招聘信息的发布进行了严格把关,统一制作招聘展牌,对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不合格的招聘信息,负责人均表示不会发布。
企业应对
禁止“工资面议”引发才市“怪象”
工资标准已经明确写在了招聘信息上,是不是就表明求职者能够拿到纸面上的工资呢?
事实并非如此。面对新法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坦称受到了压力,但从内心却认为“薪酬标准”属于企业内部机密,公开发布情非得已。此外,如果录用的人工作能力达不到企业要求,企业也难以提供招聘信息上明示的工资。
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能如实公布自己的工资标准,这种矛盾的心理引发了新年才市的几个“怪象”。
怪象1:
“明码标价”藏条件
石市人才交流中心某美容院的招聘启事上写着:推广主管人员1000元/月等内容。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工资数额做了规定,实际工作求职者能力不同,同岗不同薪的现象也可能出现,而具体工资数额将在面试时确定。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近半数招聘职位都有任务量、实习期等隐性条件,真正按标明的工资支付给求职者的很少。“看似明码标价,实际工资还得面谈,这和工资面议有区别吗?”求职者李同学抱怨说。不少求职者都有同感,他们说有些单位标明的工资很诱人,实际是试用后的正式工资,试用期工资一般很低,却不会在招聘信息上标明。
怪象2:
“月薪面议”巧变身
河北省人才市场昨日举行的日常招聘会上,某化工集团的招聘信息非常简短——“招聘业务员3名,工资每月1200元”。负责招聘的何女士介绍,原来招聘采用的都是“底薪+提成”的薪酬形式,元旦之后招聘信息禁止出现此类字眼,他们只得将信息尽量简化,“瘦身”招聘出现了。
此外,在一些招聘会上,“工资面议”、“一经录用,待遇从优”等字样已经不再出现,但有些单位却将“工资面议”换成了“台面价”这样模糊的字眼。
怪象3:
招聘工资大“缩水”
求职者王菁向记者讲述了刚刚遭遇的一件烦心事:她在招聘会上和某电子公司达成就业意向,面试结束后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发现,招聘信息上的月薪1500元变成了1200元。王菁说自己向用人单位表示异议,对方却表示工资以合同为准,如果不接受就走人。一怒之下,王菁离开了这家公司。昨天,王菁又开始了在人才市场寻觅,她说这次一定要多个心眼,“一定要向用人单位问个清楚。”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樊士勇表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虚报薪酬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招聘信息不是对劳动者的承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怪象4:
工资陷入“罚款门”
“动不动就罚款,我实在受不了了!”李先生向记者抱怨说。他说自己3天前到某文化公司上班,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两天多,就被罚款3次,扣了将近100块钱,这个工作没法干了。”
据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并非个案。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在招聘信息中公布或约定的工资数目,制定名目繁多的奖惩规则,延长劳动时间。尤其是新法实施后,劳动报酬变得更加透明,用人单位会选择用高薪吸引劳动者,之后再以种种理由使工资“瘦身”。
新法困惑
招聘信息无法律约束力
《就业促进法》以及配套法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招聘信息中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信息。目前石市范围内的人才市场在对招聘信息严格把关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无奈。王君亭主任表示,人才市场主管机构没有执法权,即使企业存在违规招聘或就业歧视,人才市场也没有处罚权。
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人李进学告诉记者,招聘信息上标明的多是责任工资,可能暗含了一定的任务或工作量,劳动者获得的实际工资一般会低于招聘信息上的工资。招聘信息上的信息对用人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作为对劳动者的承诺,劳动者维权必须依靠劳动合同。
权威支招
入职后尽早签劳动合同
樊士勇表示,劳动者在入职后,应尽快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企业违规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正是这种现状才催生了新法下的“企业怪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宾志表示,新法实施以后,一些法律缺憾会逐渐显露。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制定相应的解释性条款,以弥补法律缺憾。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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