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安徽小伙刘某没有电焊上岗证,却去从事船舶修造电焊工作,结果因错误操作烧伤了后背构成8级伤残。日前,刘某将雇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被承办包单位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0435.7元。
刘某在起诉状中称,事发3天前,其受雇于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日薪90元。2007年国庆节,永恒公司安排刘某节日加班,指令其到正在修理的“远东先锋”号轮的船尖舱内电焊船体。船舱内放有松香水易燃物品,因电焊火花飞溅到松香水上,导致舱内着火,原告身体被大面积烧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两公司对刘某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失火原因是由于原告重大过错造成的,刘某应当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经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申请,法庭传唤了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的领班赵某和事故发生时在船尖舱下层工作的陈某到庭作证。两位证人都陈述,事故发生时船舱内没有存放松香水,刘某除了背部烧伤外,其他部位没有被烧伤。更为奇怪的是原告的内衣被烧,外套却丝毫无损,船舱内既没有爆炸发生,也没有任何物品燃烧。不过,刘某被烧之后摔下底层船舱,用于焊割的氧气管也跟着掉下来,并在漏气。
刘某对此辩称是逃离时背对火源而烧伤背部的,后又辩称发生事故时,船舱内有一个没有盖子的油漆桶,内有少量的松香水,是因工作劳累便坐在上面进行电焊,电焊火花溅到桶里引起燃烧,故只有背部被烧伤,看似有故意隐瞒事故原因的迹象。
法庭经审查认为,事发之后氧气管还在漏气等事实均为证人亲眼所见,可以认定。刘某主张导致事故发生系由于其坐在装有松香水的油漆桶上电焊、桶内松香水燃烧造成的,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只有背部被烧伤,臀部未被烧伤,内衣被烧,外套未被烧,刘某陈述的前因与实际后果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法庭还认为,单纯氧气本身并不会发生燃烧,但在纯氧气的作用下,能够加大加快其他物品的燃烧。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形,刘某受伤原因极有可能是在船尖舱内进行电焊时,违反规定用割枪氧气管绑在裤带背后吹风降体温时,由电焊花引燃氧气而引起燃烧。
法庭认为,刘某不具从事电焊工作的资格,且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电焊作业中用氧气管对身体进行吹风的危险性,但刘某疏于关注自身安全,违规操作,并最终酿成事故,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在雇佣原告之前对原告是否具备电焊资质未加核实,雇佣之后又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故该公司对刘某的错误做法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雇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刘某所得赔偿款为38304.42元;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