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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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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奖惩”侵害员工名誉权 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作者:杨帆   发布时间:2008-09-02 16:08:31

    中国法院网讯   在没有任何预兆,也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公司直接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开除,毫不知情的刘先生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公司突然袭击,张榜开除我

    去年12月14日中午,刘先生在去上班的途中,被同事告之 “你被开除了”,毫不知情的刘先生以为同事开玩笑,同事告诉他“今天公告栏里发奖惩公布单了,上面说你多次煽动怠工,把你开除了……”。公告栏果然贴着一张“奖惩公布单”,称“刘先生在业务人员集体聚会就餐期间,多次煽动怠工,使公司在客户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据此按公司规定,决定予以开除处理,即日生效。”不久后,刘先生接到公司通知,告之已被公司开除,勒令其立即停工出厂,并要求他协同其家属马上搬出宿舍。刘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剥夺了其应有之劳动权益,直接导致不明真相者认为其有特大错误而被开除,在同事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被家人误解而产生家庭危机,使其在名誉上受到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故起诉要求该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被告:刘先生违反厂规厂纪,有“会议记录”为证

    公司认为,刘先生在集体场合多次煽动怠工,明显违反厂规厂纪,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开除的决定,并根据奖惩流程在厂内公告栏内予以公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公司还进一步声称在作出决定前召集了有关员工对刘先生煽动怠工的行为进行过核实,并出示了有关书面会议记录,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起诉。

    法院判决:单方所做“会议记录”不予认可,公司侵犯名誉权成立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仅凭自己单方所作的“会议记录”便得出刘先生“多次煽动怠工,使公司在客户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公司在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刘先生“多次煽动怠工”的情况下便作出开除决定,并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公示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该行为足以使刘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侵犯刘先生名誉权成立。公司应就侵犯名誉权向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公司公告栏内张贴道歉书,为刘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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