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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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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朱运德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体例变化平衡劳资利益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5月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人对劳动者权益表示担忧,认为草案偏向资方。

    此次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则增加第18条规定,并将该条置于“14项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之前,并列举出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13种情形,发生这13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例》分别规定劳动者和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从体例上显示出对劳资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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