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原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工陈美华领到了遵义汇川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陈美华单位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
停薪留职被除名 1982年8月,陈美华从贵州农学院畜牧专业毕业后分配到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前身为遵义地区畜牧局下属品改站)工作,任技术人员。1988年4月22日,广东珠海一家企业聘请陈美华从事短期土畜产及英语翻译工作。就此,陈美华向单位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并得到许可,双方于1988年5月9日签订了5年期停薪留职协议。但停薪留职后,陈美华只向单位缴纳了20个月的停薪留职费(即1988年5月起至1989年12月止)。5年停薪留职期满,陈美华未如约返回工作单位提出上岗申请。
至1995年10月13日,陈美华又出国到澳大利亚留学,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离职申请。单位于1997年9月16日作出了将其除名的决定。但陈美华说,没有任何人告知其已被除名,1998年,他学成归国后,单位拒绝给他安排工作,他凭借自己的外语水平在遵义做起了外语教学培训。
单位除名理由:职工违约 对此,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称,该局将职工陈美华除名,是因为对方违约。
该局认为,单位与陈美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陈美华未按约缴纳停薪留职费,且在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回单位上班的申请。根据《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局有权解除与陈美华的人事关系。
该局说,作出除名决定的当时,因陈美华远在澳大利亚,不能及时将除名通知送达。陈回国后,因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领导更换,亦忽略了此事。后来,该局和陈美华失去联系,直到2008年7月31日,陈美华再次找到单位时,该局才将通知交到他的手中,但该局认为这并不影响除名决定本身。
法院判决:推翻人事裁决 陈美华告诉记者,多年来,他的父亲一直对他“没有正式工作”一事耿耿于怀。老人经常在他耳边唠叨,说有个单位至少年老了有个依靠。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2008年7月31日,时年50岁的他才再次找到单位提出上班。没想到单位却给了他一纸除名通知。他这才知道,自己早已在1997年被除名。
今年3月,陈美华向遵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和相关福利待遇。遵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对陈美华的除名理由充分,驳回了陈美华的请求。陈美华不服,转而起诉到遵义汇川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美华在原单位属事业编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针对企业员工,才有“除名”规定,而事业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种类中均没有规定“除名”的方式。而且,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方式和种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创设和套用,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处理于法无据。特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于1997年9月16日对原告陈美华作出的除名决定。
被告不服,已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