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去年9月下旬,胡先生在厦门劳动力市场看到该公司招聘信息,上面写着“储备干部月薪1600元,包吃住”。他觉得这份工作不错,就参加了面试。面试过程很顺利,他和30多名应聘者通过了初试。当天下午,他们在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开会,其中两名女子询问公司负责人,公司是否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立即记下了她们的名字,并且表示公司“当然”会签劳动合同。
第二天,胡先生没看到这两名女子参加培训。后来他了解到,因为这两名女子的法律意识强,所以没有被录用。
培训结束后,胡先生被派到莆田做销售工作,工作内容就是每天上街去推销公司的产品,还不时做一些促销活动。工作了50多天,胡先生只拿到了233元的业务费,这与招聘信息上写的“储备干部月薪1600元”的待遇相差太大。之后,胡先生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向他赔偿工资等费用,但仲裁结果认定,胡先生只是与该公司的经销商存在劳务关系,胡先生应该向经销商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主张。
律师提醒,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劳动者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厂牌、厂服、领取工资的收据以及同事的证言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寻求法律保护。如果胡先生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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