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烈日炎炎热浪袭人,不少职工每日大汗淋漓地工作着,却无法享获得高温津贴。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禅城石湾某陶瓷公司支付拖欠工人的7个月高温津贴700元。原来,自2007年起,非高温作业人员在每年6月至10月间,每月也有100元高温补贴。
为降温费 劳资双方过堂
29岁的莫先生是广东阳山人,前年9月,他到禅城石湾某陶瓷公司注浆车间工作,负责将生产陶瓷的泥浆注入模具。但从入职起,公司一直未向莫先生发放高温费。去年11月,莫先生向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该陶瓷公司向他支付高温费等费用,但遭驳回。之后,莫先生将禅城石湾某陶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的5个月高温费750元。
“完全是无中生有。”庭审上,禅城石湾某陶瓷公司辩称,从未安排莫先生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有风扇底下的非高温区。同时,该公司还坚持认为,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支付高温费的规定。
此外,莫先生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莫先生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原则,应该驳回起诉。
高温150 非高温100
近日,禅城区法院支持了莫先生的诉求。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主审法官还表示,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广东省内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并于2007年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对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由于原告不属于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高温津贴标准应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发放年度为2007年9、10月,2008年,共700元。”禅城法院一审宣判,要求禅城石湾某陶瓷公司向莫先生支付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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