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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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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荒山两合同引起经济纠纷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鹿泉市农民白聚辰1983年承包了100亩宜林荒山,并与当时的生产大队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册》,约定了承包范围以及30年的承包期限。岂料,在承包期限内,村委会又与另一村民白双贵签订了一份果树荒山承包合同,导致他承包的荒山范围与白双贵的果树承包范围出现了交叉。2008年11月,一开发商占用了他承包范围内的一块荒山修路,却只给了白双贵补偿款。

    乡政府表示,村里的一些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律师认为,两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应协调补偿金分配事宜。

    【读者投诉】

    一座荒山出现两个主人

    7月29日,鹿泉市上寨乡南寨村村民白聚辰心存疑虑:“一块地两个主人,到底谁才是真的?”

    据白聚辰介绍,1983年,为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落实承包责任制,南寨生产大队就把自留山、责任山以外的宜林荒山、荒滩、荒沟承包给了村民。为此,他承包了该队100亩的宜林荒山,承包年限为30年。1994年,因果树分配零散不便管理,南寨村委会又将原来按人分配的零散果树重新进行了划分。考虑到自己承包的荒山荒坡不在果树区内,也没有人提及1983年合同的事,因此,白聚辰对那次分配并未在意。

    十几年过去了,2008年11月,在白聚辰未知情的情况下,南寨村村委会负责人又把他承包的东旮旯宜林荒山“流转”给了开发商。事后,白聚辰打听得知,开发商给了另一户村民白双贵占地补偿款。理由是白双贵1994年的果树承包范围也在白聚辰家的承包地一带。而村委会说,找不到白聚辰1983年的承包合同了。

    白聚辰到现在也想不明白,一块承包地咋会有俩主?而开发商的补偿款为啥只给他不给我?为此,他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却迟迟没有答复。

    【记者调查】

    原承包方:荒山被占用自己不知情

    7月22日,鹿泉市上寨乡南寨村,白聚辰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在这份1983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册》上,甲方为南寨六队,承包户为白聚辰,承包类别为宜林荒山,签订了承包范围,其中南至“东旮旯南顶西岭”,面积100亩,期限30年。合同上盖有“上寨人民公社南寨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在白聚辰的带领下,沿着弯弯曲曲的山间小路,记者来到了他承包的那片荒山,发现在这片荒山上已经出现一条宽约五六米的小路,小路顺着山腰一直延伸到东边。此时,东边不远处,传来了阵阵机器的轰鸣。“你看,这就是我家的那块承包地,在没有我的同意下,开发商竟然在这里占地修路了!”白聚辰指着自己的“领地”气愤地说,2008年底,开发商开始在这里修路,当时他住在石家庄,对此并不知情,直到有村民告诉他,他才知晓。

    原村干部:原承包合同并未废除

    另一个荒山承包户白双贵的妻子告诉记者,1994年,白双贵确实承包了一片荒山,承包期限为50年,但她并不清楚与白聚辰的承包地有交界。“合同已经给开发商了,我也记不清承包范围了。”

    白聚辰说,1994年,南寨村确实重新对荒山进行过分配,但当时只是对山上零散的果树统一收回,而不涉及宜林荒山。因此,他那份1983年的承包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此外,几位1994年的村委会负责人也为他开具了原承包合同有效的证明。

    原村干部白增学曾参与了果树荒山重新划分一事。他告诉记者,因果树分配零散不便管理,1994年,南寨村第六大队生产队解体时,将原来按人分配的零散果树统一收回,重新划片到户。“当时白聚辰在东旮旯绿化的荒山荒坡不属果树区,不在果树承包到户范围之内,他仍继续维持原绿化合同的所有权。”

    此外,1994年的两位村干部也承认,关于1994年果树承包一事,大队当时并没有研究原荒山承包合同收回作废,因承包合同年限不到期,所以不能收回。至于两份合同的承包范围为何有交叉,他们则表示“当年划分范围是按照荒山上的种植物考虑的”。

    乡政府:正积极协调处理此事

    既然原来的村干部都认可1983年白聚辰的宜林承包合同,那为什么竟得不到补偿呢?南寨村现任村委会负责人说,因1983年的合同上未盖有村委会的公章,所以为无效合同。律师王惠民告诉记者,1983年合同上盖有的“上寨人民公社南寨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其性质就等同于现在的村委会。

    上寨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开发商洽谈占地修路一事时,南寨村委会将占地涉及到的村民召集到一起,讨论过补偿款的事。当时,白双贵有1994年果树荒山承包合同。因无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村委会的同意下,白双贵与开发商进行了“土地流转”交易,将剩余的果树荒山使用权转给了开发商。最近,乡政府才听说白聚辰1983年合同一事。目前,他们也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

    “村里的承包合同管理确实比较混乱,早些年,一些土地承包合同也很不规范。”这名负责人说,前不久,其他村子也发生过承包合同纠纷的事。为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从今年起,乡里将集中统一管理各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防止出现丢失、毁坏等现象。至于白聚辰的合同是否有效,他表示“这个我不懂,不好说”。

    【部门说法】

    当事人只能与村委会协商解决

    鹿泉市林业局林政科一位工作人员说,1994年,鹿泉市上寨乡南寨村第六生产大队将个人承包的荒山统一收回,又重新划片到户,并签订了新的果树荒山承包合同。按理说,原承包户是不可能不知道的。此外,不管是栽树还是种果树,都离不开山,所以新合同的产生应该就意味着旧合同的终止。

    这位工作人员说,现在因新旧合同产生的纠纷,县林业部门无法判断谁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只能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

    当事人合同有效可要求补偿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或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主要问题是“村里的承包合同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现在村委会找不到白聚辰的那份1983年承包合同,导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因此,白聚辰可以直接拿自己1983年的合同向村委会和开发商主张权利,协商补偿事宜。

    因村委会当年工作失误,造成一块土地有两个承包人,村委会应承担过错责任。因两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村委会应协调补偿金分配事宜。

    河北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村委会遗失了1983年的承包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994年村委会收回合同的时候,未告知承包人,就随便收回,显然村委会的行为不合法。如今荒山被占用,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补偿。

    【新闻纵深】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比较普遍

    据了解,有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在全国并不少见。有网友撰文指出,由于一些农民法律知识匮乏,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的配套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不断增多。

    北京法院网曾报道了一“同一荒山两合同”,因经营权属起纠纷的案件。第一承包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第二承包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天下房产法律服务网曾报道因村委会无故单方终止荒山承包合同,导致承包人种植作物全部受损,损失多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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