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区的孙某在一企业上班,刚参加工作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交4000元的违约金。去年4月份,孙某因特殊原因向该厂打了辞职报告,至今,他的档案被该厂扣留。
2006年,孙某被高薪聘请到福山区一企业,企业担心孙某半途跳槽,就与他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只有干满3年才能辞职,否则视为违约;如果在3年内该厂将他辞去,也视为违约。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4000元违约金。
2008年4月份,孙某称老家父亲生病,需要他照顾,便向单位打了辞职报告,单位领导同意他辞职,但要他把违约金交上。孙某没交就走了,直到今年7月22日,孙某回来欲调档案,但是单位领导不同意,称他当初辞职是为另谋高就,属违约行为,因为他没交违约金,所以将其档案扣留。孙某不服,向劳动部门投诉。
员工辞职不付违约金,扣其档案这种行为是否妥当?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的李科长解释说:“孙某提出辞职,企业同意,就应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而孙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孙某拒付违约金,企业负责人可以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得扣留孙某档案。”
李科长说:“该企业已过了一年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同样是过了一年,孙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会支持他的,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该企业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孙某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福山劳动部门提醒:目前,一些企业的职工辞职后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拒绝退工、扣留档案的办法,实际上侵犯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