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入伙未提供房产“三证”,业主收取房产钥匙入住即视为已经收楼。近日,福田区五洲星苑业主王小姐就开发商逾期交楼申请仲裁一案在市仲裁庭做出仲裁判决,仲裁认定开发商应按照实际交房日期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责令开发商向业主王小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交付《房地产质量保证书》等三证。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本案的仲裁结果有很强的警示参考意义。
缘起 三证未齐延迟交楼
2007年11月,王小姐在福田区新闻路五洲星苑购买了一套房产,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12月3日交楼。但直至2008年2月27日,开发商深圳世纪×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才给王小姐发来了《入伙通知书》,在验收房子时,王小姐的家人发现赠送精装修的房子存在装修质量等问题,且开发商应当提供的《房地产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下称“三证”等证明业主权利的文件均没有收到,此前约定赠送的冰箱、洗衣机、空调也没有兑现。王小姐遂拒绝收楼,并将问题一一在收楼意见上列举,但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在开发商多次催促之下,他们在2008年5月9日收取了房产钥匙入住,但当场明确表示,“三证”未收到,不会出具钥匙收条。王小姐的家人向记者表示,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开发商未提供《房地产质量保证书》等,应视为业主未入伙,开发商应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随后,在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小姐在2009年4月27日向深圳市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意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焦点 收钥匙算不算入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在三证未收到的情况下收取房屋钥匙入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已经收楼?仲裁庭认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应依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亦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三证”的义务;在三证未齐全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但在本案中,由于业主于2008年5月9日收下钥匙后已经对房产实现占有,应视为放弃了拒绝收楼的权利,开发商也由此完成了房产的交付。
对此仲裁结果,王小姐的委托人王先生表示,仲裁的经济赔偿数额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一仲裁结果却无法打消他心中的疑虑:“究竟是应该按照合同条文中规定的条款还是按照事实来认定交楼呢?这个依然是值得争议的部分,此外,若认定5月9日王小姐已经收楼,那么也就意味着开发商之后不再有违约金了,那还有什么条款来制约开发商把三证交给业主呢?”王先生表示,将委托律师继续向开发商追讨“三证”,把权益维护到底。
警示 三证不齐拒绝收楼
“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注重‘三证’的权利。”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静波表示,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商向业主提供“三证”是法定义务。但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中,经常被有意无意忽略的房地产“三证”,实际上是界定业主在商品住宅中权利的重要文件。比如,《房地产质量保证书》中说明了房屋的原始建筑结构等,是保证开发商没有对房屋结构擅自改动的重要文件,其他文件也界定了业主在建筑公用部分的权利。罗律师提醒消费者,“在三证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慎重考虑,充分主张拒绝收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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