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的起始时间和月薪各执一词,真假难辨,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调解了这起蹊跷的劳动争议纠纷。
某精机公司诉称:陈晨只是于2008年10月至11月两个月在公司从事操作工,月收入约1400元。陈晨自称月收入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在陈晨离职时双方已经结清了各项费用,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只能算一个月的双倍工资1400元。2008年11月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需裁员,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向陈晨支付1400元,劳动仲裁裁决书项下的其他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陈晨辩称:其于2007年4月到精机公司工作,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精机公司从未给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费并且拒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08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精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2008年12月,陈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晨的绝大部分请求,现要求驳回精机公司的诉请。
南长法院从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精机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陈晨自2007年4月至2008年11月止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按双倍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若不建立健全的工资、考勤制度,一旦涉入劳动争议的诉讼中将非常被动。陈晨和精机公司对于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各执一词,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精机公司提供不出陈晨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清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