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联生针织厂日前尝到不签劳动合同的苦果,该厂6名工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后,最终获赔6万多元。
劳方:厂方解聘不给恰当补偿
记者了解到,这6名工人分别名叫叶丽香、刘洪珍、杨建宁、黄子娥、周洁芳和李池金,从2006年4月后,陆续进入位于惠阳区秋长镇棚下岭的联生针织厂打工,担任缝盘师傅、查片、Q C等工种。
女工李池金诉称,她于2007年10月8日进入联生针织厂,担任查片工,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每日工作8小时,月薪1200元/月,星期六、日及加班另计。入职时厂方只要求工人交上身份证复印件后在一本登记簿上记上员工姓名等内容,未签书面合同。到了2008年底,“厂长说明年就不用来上班了,按往年一样的年底双薪就作为补偿金,但不愿给书面的解聘证明。”李池金等人要求继续上班或给予恰当的补偿,厂方不理会,他们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告知要通过仲裁才能解决。于是他们申请仲裁,要求厂方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并补发加班费。
资方:未签劳动合同工人亦应担责
惠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厂方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件事,叶丽香、刘洪珍等工人也存在主观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配合下签订的,因此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厂方还认为,叶丽香等工人要求支付2008年5月1日前的两倍工资,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时效,另厂方支付给叶丽香等人的工资,实际已包括了双休日的工资,所以工人此前没有向厂方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
惠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多次支持劳资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厂方共需支付叶丽香、刘洪珍6名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及加班工资两项,合计6万余元,其中担任缝盘师傅的周洁芳获补偿1.5万元。
律师
员工入职后可收集劳动关系证据
律师针对此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赖雨泉提醒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注意收集、保留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以及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人证和物证,就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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