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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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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厕所内吸烟被解雇依据不足职工终获赔偿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因在厂区内吸烟,陈先生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而辞退,陈先生不服,诉诸法律。日前,闵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余元。

  来自江西新余的陈先生于2007年初进入上海一高科技材料公司从事销售中心管理岗位工作,后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17日,陈先生被公司解聘。公司的理由是:2008年2月4日,陈先生在办公楼的厕所内抽烟,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属严重违纪行为。

  陈先生不服,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对仲裁结果不满,陈先生又诉至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有原料及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性物品等,故对厂区环境有特殊的要求。陈先生在厂区内吸烟即属违反《员工手册》第66条的规定,应予辞退。公司提交的这份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第66条写着:“有下行为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5、在厂区内吸烟。……”而第6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1、提早用餐、更衣、洗澡,吸烟时间过长……”

  陈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仅收到过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在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吸烟仅处以一次50元的罚款。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08年版《员工手册》公示或告知过员工,且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自相矛盾,第63条规定“吸烟时间过长”给予警告,而第66条规定“厂区内吸烟”要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不能依据2008年版《员工手册》第66条之规定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现陈先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调解不成,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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