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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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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何成立劳动关系?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陶家平   编辑:王砚

      案情:邵某是某技术专科学校学生,现年20周岁,将于今年7月份毕业。去年10月,邵某拿着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到某机械公司应聘,被该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劳动期限、劳动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邵某一直接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一个月前,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邵某尚未毕业,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那么,邵某作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说法: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本案中,邵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其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邵某和某机械公司劳同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邵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构成工伤,如果公司拒绝为邵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邵某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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