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朱运德律师:《条例》的执法主体,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执法者是全国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目前,全国共有3223个监察机构,19000名专职监察员,可以说基本上是由他们具体负责实施这个《条例》。《条例》对这些监察员有明确的要求,纪律方面的要求、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工作程序方面的要求,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对监察员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从入门就把住关。同时对执法的程序、调查时限等也有严格的规定。
欢迎社会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哪个监察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经查证属实,要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对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应该说《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光对用人单位,同样也对执法单位。这样可以更好地督促执法人员来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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