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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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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 >> 女工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进行夜班劳动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案例】王某系某纺织厂已婚女职工,2000年初怀孕,经合同医院产科于8月签发的检查结果证明:王某已怀孕七个月,建议停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王某凭医院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工作过程中中途离岗休息,劳资科当场拒绝,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王某遂以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与纺织厂劳资科负责人联系,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纺织厂劳资科随即向王某道歉,同意停止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安排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评析】本案中某纺织厂劳资科最初的决定违反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建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重点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保护规定:《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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