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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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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 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妇女的生育权包括: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妇女的生育子女的 权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 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很不协调,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实 行计划生育”。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将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这是从我 国人口状况的实际作出的英明决策。国家对响应号召的夫妻实行优惠、奖励政策。对计划外 超生的,规定了惩罚措施。国家也允许一部分人在一定条件下生育第二个孩子,并对其范围 做了严格的限制。 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双方就应该统一认识,共同协商,采取有 效措施,自觉履行。因此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 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出了医疗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包括该妇女的丈夫在内,都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保障的 不生育的自由。更不能因此加以歧视和虐待,如果对该妇女进行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 、肉体上遭受痛苦,应该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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