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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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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本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甲方:长沙大蓉和酒店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之规定,在甲、乙双方已形成的劳动合同基础上,达成如下有关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补充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允许的工作范围内了解、掌握、使用的商业秘密为:                             ;甲方对该商业秘密己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甲方将此秘密同样授权使用的人员有:
2、乙方在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时有义务保守该秘密,不得将该秘密扩散到被授权人以外的其它人员,不得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之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3、乙方利用在甲方的工作机会,履行本职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如甲方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则乙方仍须遵守本协议之规定。
4、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该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5、乙方如违反该秘密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贰万元整;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须另行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长沙大蓉和酒店                           乙方:

时间:

 (摘自: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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