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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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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医药企业保护好你的商业秘密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文/沈阳药科大学 鄂 眉

    医药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而高科技产业的突出特征就是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因此它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严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药品专利、方法专利、注册商标、药品说明书著作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实施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大量的商业秘密,无论从药品的研究与开发、药品生产工艺的改造、药品的包装设计到药品销售渠道的开拓及客户资源管理等领域无不充满着大量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药品的配方、实验数据、生产工艺新方法、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方案、药品的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而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多年的研究开发,探索总结而得来,其中饱含了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心血,是其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也一定要小心保护它。然而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对其保护的不直接性,都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困难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充分重视,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大量流失将不可避免。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从“金龙胶囊”失密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医药企业管理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保护力度也远远不够,因而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流失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1.由于企业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措施不得力,致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

    据调查目前我国许多医药企业的管理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认识模糊,对其内容不甚了解,对其保护的制度措施不完善,因此在药品研究与开发中,对新药的资料、配方、实验数据;在企业生产工艺的改造中,对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的创新;在药品的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内容保护力度不够,致使大量商业秘密在悄无声息中被他人盗取。竞争者通过利诱、拉拢内部人员,通过假借参观访问、联系业务之名盗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山西某制药厂就是通过这种方法窃取了山东新华制药厂的吡哌酸生产工艺。

    2.企业在人才流动中,被“跳槽”者带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人才的流动也日益频繁,“跳槽”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的技术骨干,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带走企业商业秘密,非法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3.医药代表在药品销售活动中违背竞业避止义务,泄露、非法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些医药营销人员在为本公司效力的同时,利用本公司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推销其他竞争公司的竞争产品;还有个别营销人员暗中建立自己的医药公司,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工作关系,暗中为自己企业服务。

    可以看到,由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使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竞争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中国已加入WTO的今天,医药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和压力更加严峻,因此我国医药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加强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由于药品是特殊产品,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充满着知识创新、产品开发等知识产权内容,因此应教育全体职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知悉其内容及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了解商业秘密的易流失性和保护的困难性,使全体员工增强自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教育,使员工了解知悉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性质和处罚原则,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遵守保密规则,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共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不断改进,完善企业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针对商业秘密的流失大多是通过企业内部人员窃取或泄露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保密的规章制度。如规定保密的级别、保密的范围,明确知密岗位的保密责任等。加强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建立监督保障措施,有关岗位要设立专、兼职的人员监督。企业管理层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工作,从而有效防止企业内部人员盗窃、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发生。

    企业还要建立监控设施,以防范外部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近年来,医药企业的竞争对手借参观访问、联系业务等机会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防范来自企业外部的威胁,企业对外来人员要监控,如进入企业要登记、禁止外来人员在企业内随意走动、重点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参观等,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屏幕监督系统,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控制。从而避免外部人员以不法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

    3.通过订立保密合同,以合同形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的最大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雇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实践表明,由于职工在职时的泄密和离职后的出卖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企业与员工订立保密合同或保密协议,加重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员工在职时的保密义务,并强调员工在职和离职后所要承担的竞业避止义。 
    此外还要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业务伙伴,如代理商、供应商、销售商,还有技术转让中的接受方订立保密合同,由双方约定保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并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上述保密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4.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但要靠其采取各种保密措施(如设立保密设施、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合同)加强管理,而且一旦此后发生泄露或被他人不正当地加以披露、使用等情况,也应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并以诉讼为手段,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阻止不正当竞争者使用其盗窃的商业秘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可依据《刑法》加以惩处。

    总之,商业秘密是医药企业的宝贵财富,它的价值在于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医药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高度重视它,通过制定完善严密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订立各种保密合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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