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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网-首席讲师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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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客户保密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邹异凤

    金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与枢纽,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储户保密,是指银行不得随意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包括储户的姓名、账户、地址、存款的种类、数额、签章式样、存取款情况、委托银行收付的款项等泄露给他人,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的责任。
专门法缺位,多数人不懂
    目前,我国在为储户保密方面虽有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作出规定,但是,由于为储户没有专门的法律,造成人们对银行为储户存款保密不了解、不重视的问题。
    “有钱不外露”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储蓄实名制实施以后,不少老百姓忧心忡忡:全国电脑联网,银行或政府机构通过任何一家储蓄所都可以查到自己在银行存了多少钱,我在银行存钱不就不保密了吗?某家媒体请专家答疑时,一位储户尖锐地说:“按国外的说法,在银行工作的人属于‘白领’,‘白领’可不光是衣着光鲜、会用电脑,还必须有很高的职业道德,要不储户存钱咋保密?谁敢跟你们打交道?"
    这些忧虑说明客户对银行的保密制度不了解,但也不是毫无道理。某些金融机构的员工确实存在对客户存款保密制度不甚重视的现象,如有客户反映在某银行存款即将到期时,几乎每天都要接到几个来自这家银行不同营业单位的电话,要么动员到期后“还存我们单位吧”,要么动员“到期后改存我们分理处吧",说明这家银行的员工泄露了客户的存款信息,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的员工认为自己是在揽储,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
储户信息是隐私也是商秘
    储户信息对客户来说是隐私,那它对银行是什么?存款信息是能为客户和银行带来经济效益,但不能随意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透露的信息,且银行也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因此说,对银行来说客户存款属于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属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应依法保守客户存款秘密。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备受关注。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重视,如美国将商业秘密保护由州法水平提升到联邦法律,并于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以严厉的刑法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参院在赞同该法的报告中表示,“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在我国,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规定之后,《刑法》又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纳入到刑事制裁的范围。因此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而且,随着入世步伐的加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护商业秘密对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吸引国外技术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都将具有更大的作用。
依法为客户存款保密刻不容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关银行保密的专门法律,如美国不仅制定了《美国银行保密法》,还通过了《金融隐私权法》,既承认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又规定政府为防止金融犯罪可在特定条件下接触储户资料。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将与世界银行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商用法则,也应当制定为客户保密的专门法律。
    入WTO后,为储户保密尤为重要。
    1.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来华开展业务,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了。外资银行规模庞大,资金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管理水平高,在外汇信贷、中间业务、客户服务上占有很大优势。国有商业银行也有诸多有利因素,其中最大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根植于中国市场,熟悉国情、民情,拥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但客户从来都是商业银行争夺的首选目标,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后,会想方设法查探优质客户的信息,再诱以其经营手段、服务方式上的灵活性,挖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为了防止好客户被挖走,中资银行对客户的信息保守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2.吸收企业与个人本外币存款一直是外资银行想涉足的业务。目前,我国《银行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内存款规模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40%,存款范围仅限于境外和境内的三资企业。加入WTO后,外资银行本外币筹资范围拓宽,外资银行数量也会逐步增加,部分企业及居民存款会分流到外资银行。目前共有25家外资银行拥有人民币经营权,1999年吸收人民币存款37亿元。加入WTO后,如果人民币业务对所有外资银行都放开,中、外资银行争夺人民币存款和储蓄必然加剧。预计外资银行在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市场中的比率将由目前的O.07%、7.5%上升到5%、15%。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关于银行保密的专门法律,给储户一粒最大的保密“宽心丸",让老百姓放心把钱存到中资银行。
    3.人才的流失将是中资银行客户信息泄露的最大隐患。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势必需要大量的金融人才。最佳的办法是“就地取材”,他们以高薪、出国等条件吸引国内银行的优秀人才。国有银行在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住房分配、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低,并且受到严格控制,不利于人才的稳定,一些金融骨干“跳槽”、分流也是在所难免。而且争夺当地的优秀人才,成本低而收益高。现在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有不少都是中国的博士或原监管当局的官员或是曾在商业银行的优秀骨干。这些人才都熟悉我国银行的业务,并掌握大量的信息,将会造成国内银行商业秘密的流失。
几点建议
    1.制定为客户保密的专门法律,为客户保密在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作出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行政监察法》第2l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海关法》第32条,对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都有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细则。我国可依据这些法律规章制度、行政法规、细则,参照外国银行的保密法,制定完整的为客户保密的专门法律条文。
    2.加大宣传力度使为客户保密制度深入人心。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为客户保密的意义和好处。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对一线人员强化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保守储户秘密的认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客户存款秘密,按规章制度操作;另一方面要指导一线人员积极做好耐心、细致、热情的解释工作,消除客户的种种顾虑,使为客户保密制度深入人心。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储户存款情况的,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造成的损失。存款人如果发现金融机构违法泄露储户存款秘密,要向其E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举报,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部门应按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的规定,给储户一个公正的答复或判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4.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加强“三种人”的保密教育。商业银行要确立人在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围绕员工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开展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尊重人”、“爱护人”的机制与氛围。切实发挥交流与沟通的作用,运用思想教育、心理平衡、行为引导和社会推动等办法,建立密切的企业人际关系,使员工有一个环境舒适、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乐于在中资银行工作。同时,要重点抓好“三种人”的保密教育。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后,要挖的人才是商业银行为数不多的三种人:优秀的中高级管理者;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骨干;拥有众多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因此要特别做好这三种人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保密法制观念。要签订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为保守银行的商业秘密作保证。
    5.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金融机构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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