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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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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献策: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 
    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记者采访了专门负责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审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付发仁。 

    据付发仁介绍,近年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到2002年,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些跳槽者大多是业务骨干,对企业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如果没有基本的证据,一旦发生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不仅难以立案,而且取证较难。因此,付发仁等一些法官建议: 

    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算是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专门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负的法律责任;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个别关键岗位职工,企业也可以在调离职工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规定职工在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企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谋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对职工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进行赔偿。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10年为一个阶段,后10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企业也可以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也有的企业在职工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由企业代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确定支付返还职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者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之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效力。 

    企业要增强维权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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