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网-首席讲师 |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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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因泄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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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经过我们的整理归纳,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人才流动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兼职工作
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牟取私利
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牟取一己之私利,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故意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接待参观
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第五,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
第六,发表学术论文
目前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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