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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190205110080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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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劳动派遣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http://www.ldzc.org   劳动仲裁网   发布人朱运德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朱运德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当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是为了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不正常的规避法律现象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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