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公司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条 本合同由 (单位)与 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对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对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职工的工资平均水平,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
第二条 经协商双方就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福利增长水平和分配办法形成如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幅为 %;
2.企业工资调整部分的分配范围和分配办法为:
3.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
4.本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和计算标准为:
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间为每月 日,支付形式为货币(银行转账);
第三条 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还有: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2.计件工资和劳动定额;
3.奖金分配办法;
4.津贴、补贴标准;
5.保险福利;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的条款。
第四条 工会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
第五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企业应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