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四季度,一家特区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90元,但员工这个月只做了10天(或80小时),其他12个工作日请事假了,企业也至少要支付690元工资吗?
答:不必。最低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特区内确定2005年最低工资为690元/月后,这个月员工有12天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他这个月不可能获得690元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企业要付的是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这10天的工资怎么算?要先算出他的日(小时)工资,再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出应得工资。每月690元折算出的日工资是31.72元(690元÷21.75天),小时工资是3.97元/小时(690元÷21.75天÷8小时),这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就是:
31.72元×10天=317元
3.97元/小时×8小时×10天=317元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也是小时最低工资,然后再折算出月最低工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虽然低于月最低工资,但如果按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